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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作的尊严

来源:朋友圈生活 时间:2023年06月14日 10:57

原标题:写作的尊严

周泽雄/文作家的才华,属于那种“三分人事七分天”的事,无法力争,无从巧取,更谈不上豪夺了。虽然,再有天赋的作家,离开了勤奋也注定一事无成,如美国小说大师海明威,早年为了提高撰写人物对白的能力,不仅大量师法前辈,还曾特地到相关学校老老实实地学习一阵。不过我们也知道,不是所有人花了海明威的笨功夫,或抱有中国古诗人“二句三年得,一吟双泪流”的决心,就能写出不朽之作的。写作的尊严,就其呈现给读者的最终结果而论,永远属于那些文学世界的蟾宫折桂手,资质泛泛的写手,只有在一边默默欣赏的份,或尽情地拍几下巴掌。

不过话说回来,即使大文豪们获取了个人在文学世界所能赢得的最大荣耀,也不等于我等凡夫就有权放弃自身要求。撇开作为一种“事功”或“三不朽”之一的文学,写作依旧有自身的尊严在,文学世界的小人物,也依旧可以——而且应该——为自己芝麻大小的尊严而奋斗。通常,作为文学世界的一介小民,我在写作时就是如此要求自己的:我可以因技不如人而使文字无精打采,因思不如人而使章法歪头耷脑,却不能因努力不如人而一味蹈袭陈言,更不能因德不如人而将他人的文字成果直接归在自己名下。才华的高低,成就的大小,固然无法力取,文字的尊严,却完全取决于自己的态度和脚踏实地的努力。

现在文坛(包括学界)剽窃之风甚烈,媒体上也不时爆出某某院士、博导、作家东窗事发的猛料。剽窃,在我看来,属于一种人格上的自宫行为,一旦剽窃事件发生,通常意味着这位雅贼已经视人格的尊严为无物了,作为读者,最起码的反应也该是这样:从此再也不读这位先生的任何文字。显然,剽窃较之运动员服用禁药,属于性质更加恶劣的犯规。让我纳闷的是,我发现自己这种自以为属于常识的观点,并没有代表性。一些剽窃者不仅在东窗事发后还常常表现得振振有词,全无悔意,我们的媒体(包括一些极富盛名的杂志)也往往会意外地显出大度之态。比如,某著名博导的剽窃行径被人白纸黑字地揭露之后,他的大作在个别精英刊物上的出现频率反而加剧了。个别被人指出有剽窃行为的青年才子,做得更绝,他不仅没有对自己人格上的亏损做过丝毫道歉,反而继续撰文,通过无休无止地援引基督或圣雄甘地等人的事迹,无穷无尽兼一往情深地虚构自己的道德形象,完全不考虑读者的肠胃状况。伴随着文字的斯文扫地,写作的尊严惨遭凌迟。说到剽窃,即使撇开那些著名人物,我们也可以发现它的泛滥情况。翻开每天的报刊,即使只瞥上一眼,我们不也到处可以见到涉嫌剽窃他人创意的标题吗?“将某某进行到底”,“某某完全手册”、“对面的某某看过来”……这种级别的剽窃,不光彩还在其次,首先是剽窃得那么难看。如此丑陋的剽窃活计还有人不厌其烦地在干,适足以说明剽窃的严重。

不少人习惯将剽窃现象的泛滥归结为现行学术体制,如各类院校都盲目追求发表率、出版率,这便会引诱耐不住寂寞的人铤而走险。我从来不热衷(也不擅长)从体制上寻找原因,我更愿意结合自身的经验去把握对象。在我看来,体制是一视同仁的,而剽窃现象再怎么“泛滥”,就人口比例而论,毕竟还是有限的。将原本应由剽窃者孤身承担的罪责,一股脑儿地推给体制,对于大多数洁身自好的文人学者,也会构成不公平。以我为例,我知道自己的文章可能出现各种各样始料未及的差错,但我也同时确信:我唯一不可能犯的错误,就是剽窃。之所以不犯,不是因为体制,而是因为我自认是一个有尊严的作者,就像秋菊是一位有尊严的农妇一样。我视为写作首恶的剽窃,现在突然从体制论者的嘴里获知,原来是一种可以理解、可以原谅的错误,一种其犯罪成本可以忽略不计的行径,我焉能不感到大受愚弄,我焉能不为自己的生性拘泥而捶胸顿足。

做一个有尊严的作者,不一定会成全个人的文学梦想,一旦放弃了写作的尊严,则只会带来耻辱。

2002年11月13日

(《文人三才》,作者周泽雄,湖南文艺出版社,2006年2月,定价: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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