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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新!《人类婚姻史》作者的又一本重磅好书 | 《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来源:朋友圈生活 时间:2023年09月01日 14:34

原标题:上新!《人类婚姻史》作者的又一本重磅好书 | 《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人类婚姻史》是韦斯特马克的成名之作,

在西方学术界有着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被奉为社会科学的经典之作。

他是现代进化社会科学的先驱,

今天分享他的另一本重磅著作:

《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

[芬]爱德华·韦斯特马克 著

张敦福 罗力群 译

商务印书馆2023年7月出版

ISBN:978-7-100-21759-0

第一次全面、系统论述道德观念起源的权威著作

内容简介:

本书被认为是韦斯特马克最重要的著作,其经验材料基础既有作者在摩洛哥的四年实地研究素材,也有丰富多样、翔实可靠的民族志和历史学、人类学成果。本书涉猎和论述的主题十分广泛,包括但不限于:长幼男女亲疏关系、财产、伤害、慈善、慷慨、好客、尊重他人与自尊、利他主义、爱国情操、自律、忍耐和疏忽、对动物的尊重、对真与信的尊重、对诸神的义务、对超自然存在的信仰、作为道德守护者的诸神,等等。盎格鲁-撒克逊人、安达曼人、布须曼人、易洛魁人、摩尔人、纳瓦霍人、土库曼人、通古斯人等世界各地的民族在上述领域中的观念、行为、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均被深入翔实地描述、分析和讨论。

作者简介:

爱德华·韦斯特马克(E.A.Westermarck,1862—1939),芬兰著名人类学家、社会学家。他是现代进化社会科学的先驱,著有《人类婚姻史》。  

译者简介:

张敦福,上海大学社会学院社会学教授。著作有《区域发展模式的社会学分析》《社会管理、社会建设的理论分析》等,译著有《自亚当和夏娃以来》《群体心理学与自我的分析》等。

罗力群,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进化社会科学、社会科学方法论、民族社会学。著作有《进化社会科学导论》。

芬兰著名人类学家、社会学家和哲学家韦斯特马克(1862—1939)出生于芬兰赫尔辛基,1890年获得赫尔辛基大学博士学位,先后担任赫尔辛基大学社会学讲师(1890—1906)、道德哲学教授(1906—1918)以及亚波学院哲学教授(1918—1930)。他也是伦敦大学社会学教授(1907—1930)。一般认为,涂尔干是法国学术史上第一位社会学教授,也是世界第一位社会学教授,韦斯特马克则是英国第一位社会学教授,是英国社会学的重要奠基人。韦氏一生中从未获得过人类学教职,今天却往往首先被看作人类学家。此中主要原因,或在韦氏的相对主义思想倾向及倚重非西方民族材料的研究方法,而这两方面都是与人类学的整个面相相一致的。

我们也知道,至少从某种意义上讲,马林诺夫斯基是对费孝通影响最大的外国老师,韦斯特马克则是马林诺夫斯基的指导老师。据费孝通的老师兼同门弗思回忆,

马林诺夫斯基感到他与韦斯特马克的学术路数尤为接近。他常常在著述里对韦斯特马克致谢,(结识韦斯特马克)四分之一世纪后仍回忆,“韦斯特马克的亲自教导和著述对我的影响要超过其他任何科学上的影响”,这些都不是空话。(Firth, 1957: 5)

马林诺夫斯基认为,“文化理论必须置于所有的人都属于动物这一事实之上”(Malinowski,1960/1944: 75,91),由此理论观依稀可见乃师风范。不过,最终他没有像韦斯特马克那样用生物进化论统领自己的研究工作,而是得出了一种功能主义的理论——“进化的实质……在于一项制度向其功能的更好适应”(Kuklick,2008)。

很多人理解的生物进化论实际上是拉马克式的进化论,明里暗里强调进化的进步性和用进废退、获得性状遗传。这里需要对进化论稍做解释。现代进化论仍然以达尔文的进化学说为基本框架。自然选择学说(达尔文,2005)是达尔文进化思想的核心成分,其基本思想是:生物个体之间存在种种差异或曰变异,其中有些变异可以遗传给后代,而有的由遗传而得来的变异、特征有利于生物个体的生存和繁衍,于是有些生物个体就能繁殖更多的子代。于是我们就更易于见到这些遗传特征及携带这些特征的生物个体,即可以说这些生物个体和遗传特征是为自然所选择了的。自然选择学说的核心术语是变异、遗传、(自然)选择等。也可把“自然选择”简单定义为“有差别的繁衍成功”(Mayr,2004: 134)。进化主要是通过有机体有差别的繁衍成功来实现的——这一点对于理解自然选择理论特别重要。按照现代进化生物学的观点,进化的实质含义并不带有“进步”的意味。

一般认为,韦氏的主要著作包括初版于1891年的《人类婚姻史》和初版于1903年和1906年的约1600页的两卷本皇皇巨著《道德观念的起源与发展》(以下简称《道德》)。此外,他还著有《摩洛哥的婚姻仪式》(1914)、《人类婚姻简史》(1926)、《摩洛哥的宗教仪式和信仰》(两卷,1926)、《摩洛哥智慧箴言录》(1931)、《伦理的相对性》(1932)、《早期信仰及其社会影响》(1933)、《西方文明未来的婚姻》(1936)、《基督教与道德》(1939)等。在《人类婚姻史》和《道德》各章节中,关于古今各民族、人群的材料,韦氏可谓信手拈来、旁征博引,给人一种“上九天揽月,下五洋捉鳖”之感。我国哲学学者赵敦华(2006)讲,韦氏是“一个巨人,他的双肩是两部重要著作”,这么说是算不得夸张的。前书是韦氏成名作,出版后即引起轰动,为学术界内外所广泛阅读。

《道德》一书出版后就受到热捧,当时韦氏被看作可与亚当·斯密、斯宾塞、涂尔干等人比肩的学术大师。但到了20世纪20年代末期韦氏晚年的时候,其影响开始衰落。生前曾享有盛名,不久之后却逐渐归于沉寂——这种情况并非孤例,在社会学史上,斯宾塞与帕森斯都曾遭遇过。

不少学者(Allardt,2000; Pipping and Akademi,1982; Wolf,1995: 17)认为,韦氏是20世纪初开始的范式转换的牺牲品。一方面,生物学进化论在社会科学领域内失势;另一方面,在欧洲人类学界和社会学界,马林诺夫斯基、拉德克利夫布朗和涂尔干的功能主义兴起,当时美国社会学正在经历一个本土化、学院化及向欧洲学习的过程,而美国人类学界则兴起了后来被美国学者称为“人类学之父”的博厄斯的历史主义。韦氏以自然选择进化理论为其基础理论,而无论功能主义还是历史主义,实质上都反对将生物学进化论应用于社会和文化。韦氏的研究方法可称为“比较法”,这是19世纪及20世纪初欧洲人类学的主流方法。此种方法的特点在于,研究者把文化分为各种成分、项目,把单个文化里的这些成分、项目一件件抽取出来,进行跨文化的比较,得出一般结论。例如比较不同文化、民族的一夫一妻制、择偶习俗。若读过19世纪进化论学派代表人物泰勒和摩尔根的代表作《原始文化》及《古代社会》,应能明了此方法的特点。但功能主义主张把所研究的文化作为一个整体看待,重视文化内部各成分之间的相互联系,因而根本不同于比较法。我国学界比较熟悉功能主义传人费孝通的《江村经济》,费先生一一论述江村的婚姻、家庭、亲属关系、财产继承、日常生活、职业分化及经济生活等方方面面,自是不同于把各个文化的各个片段都抽出来比较的比较法。而博厄斯(Boas,1940: 280)重视挖掘文化、历史的细节,直斥通过比较各个文化来支撑宏大理论的比较法“无法得出明确的结果”。

总之,20世纪初期开始了一场范式转换,社会科学学者研究兴趣转移了,人类学和社会学功能主义、历史主义登台亮相,韦氏的基础理论进化论及基本研究方法比较法都受到了忽视、攻击,韦氏逐渐淡出人们的视野。

至于这场范式转换的原因,则是三言两语很难讲清的。译者认为,一大原因在于,19世纪后期以来人类遭受的重重苦难,特别是两次世界大战、纳粹的种族清洗暴行以及社会下层被剥削和奴役的悲惨命运,使得人们容易贬斥达尔文进化论在社会科学领域的应用。人类的这些苦难表面上是能与达尔文思想和谐共存的。达尔文(2005;2009)多多少少持有进化也是进步的观点,而进化主要通过生存竞争和自然选择开辟道路,容易诱人把战争等人类苦难看作一种导向进步的、类似于自然选择的过程。(战争和社会下层的苦难不是在消灭不适者、促进文明进步吗?)纳粹的意识形态表面上也是与达尔文和斯宾塞思想相联系的。希特勒在陈述其历史观的时候,明确地把历史看作“人们的生存竞争过程”(Hawkins,1997: 273)。这自然为很多人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情感所不容,于是就把进化思想应用于人类看作洪水猛兽。二战之后,以进化论解释人类的思想更是相当普遍地被污名化为所谓的“社会达尔文主义”,被视为一种危险的倾向。另外一大原因在于,人类学早年流行的比较法对研究者的天分要求较高,因此不利于广泛培养人才,把学术传统继承下去。读者试想一下,有两种写作论文的方式:一是到某地做调查,把该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记录下来,以之为基础写成论文;二是在书斋里广泛阅读文献,同时结合自己的田野工作实践,把人类各民族社会生活的某方面(例如婚姻、家庭)一一抽出来比较,最后写成论文。这两种方式,到底哪一种较为容易一些呢?

西方学术界往往认为,相较于《人类婚姻史》,《道德》一书是韦斯特马克更重要的著作。在诸多评论中,“里程碑”“经典”之类的字眼不时出现。在这部书里,韦氏广泛考察了世界各民族古今以来道德观念和行为的方方面面,并提出了一些富有真知灼见的重要理论观点。韦氏道德理论的核心论点可概括如下。

道德观念表现于道德判断,而道德观念、道德判断根植于道德情感;道德情感是一种报偿性情感(retributive emotions),报偿性情感又来源于自然选择;由于人具有同情的能力,在长期的社会生活和社会交往中,非道德的报偿情感就带上了无私性、一般性、公正性的特征,变成了道德情感,进而促成了种种道德观念、道德判断的出现。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道德概念从根本上说是以道德情感为基础的,道德概念实质上是对存在于某些现象中的引起愤慨或赞同的种种倾向的概括。因此有必要探究这些情感的性质和起源,接着再考虑它们与种种道德概念的关系。(2)道德判断是针对行为或品格而言的,而道德判断在做仔细的考察、教导时,也相应考虑到构成行为和品格的种种成分。(3)道德意识的演化是从不喜欢思考的阶段向喜欢思考的阶段发展,从不开明的阶段向开明的阶段发展。而未开化种族的道德准则在很大程度上近似文明民族中盛行的那些道德准则。在每一未开化社会,习俗都禁止杀人、偷盗。蒙昧人也视慈善为义务,把慷慨赞为美德——事实上,他们关于相互帮助的习俗要比我们自己的严格得多。(4)超自然力量或来世的信仰,对人类的道德观念施加了巨大影响,这些影响的变异也极大。(5)利他情感会继续扩展,而基于利他情感的那些道德戒律也会相应扩展。

例如,某人的这样一个道德判断——“张三无故杀人是不对的”自然就表现了社会反对无故杀戮的道德观念。韦氏说的“道德情感”分为两种基本类型,即道德上的赞同和道德上的反对。所谓“报偿性情感”之“报偿”,指的是对造成快乐、痛苦的原因之反应。韦氏认为,报偿性情感根植于自然选择。例如,某人无故伤害我们,我们感到愤怒,想要惩罚他;某人帮助我们,我们感到感激,想要回报他。容易想象,能产生这些报偿性情感也是有利于我们自身的,不知恩图报、不愿还击他人欺凌的人易于被社会所淘汰。曾国藩在其《家训》中告诫子孙,恩怨颠倒者,不可交往。平凡的话语里包含着古老的智慧。

在韦氏看来,道德情感具有无私性、公正性、一般性的特点。因而,诸如上述因我们受到他人粗暴对待或恩惠而产生的愤怒、报复之情或感激之情,具有具体的指向,也是因我们个人所受待遇而发生,因而虽属报偿性情感,但不属于道德情感。但诸如我们一般性地赞同救助他人的行为之情感,则带有道德情感的基本特点,因而从属于道德情感。韦氏认为,人们所以会产生无私的即不仅仅关系到自我的报偿性情感,乃是因为人具有同情的能力,即对他人的情感、遭遇感同身受的能力。这里所说的“同情”更近于汉语里的“共鸣”“共感”,而非“怜悯”。又由于人们生活在社会和共同体内,于是在韦氏看来,最初的道德判断表达的不是孤立的个人的私人情感,而是为整个共同体感受到的情感,即这种情感又带上了公正性和一般性的特征,变成了道德情感。这样一来,社会就自然而然成了道德意识、道德观念的诞生地。

韦氏认为,道德意识、道德判断针对的是人的行为、不作为或疏忽。例如,我们不仅谴责偷盗这种行为,也会谴责有能力制止偷盗却不制止这种不作为,也会谴责疏于照料孩子致使孩子夭折的父母。与人类道德意识、道德判断相关联的行为模式(或曰行为、不作为或疏忽)分为如下六组:第一组直接关系到其他人的利益,关系到他们的生命或身体完整,他们的自由、名誉、财产等,例如谋杀、人祭俗、决斗俗、奴隶制、礼节、产权问题;第二组主要关系到一个人自己的福利,例如自杀、饮食问题、禁欲与苦修;第三组与人类的性关系有关,例如婚姻、通奸、独身俗、同性恋;第四组包括人类对待较低等动物的行为,例如许多民族不忍杀害耕牛;第五组是人类对待死人的做法,例如祖先崇拜、食人俗;第六组包括人类对待超自然存在的行为,基本上指巫术和宗教实践。《道德》一书的主要篇幅、章节就是通过考察古今各个民族、人群的这六种行为模式,进而考察人类的道德观念。

通过对古今各民族、人群的行为模式的考察,韦氏也得到了几点一般看法。第一,各民族、人群的道德观是相似的,都存在诸如禁止杀戮、偷盗,鼓励诚信、友善、慷慨等道德观,这种相似性来源于人性的统一性(例如人们普遍更倾向于喜欢自己熟悉的人和物)。第二,不同民族、人群的道德观也存在种种重大差别,例如有些人群没有谴责遗弃父母的观念,别的人群则会视之为极恶。这些差别往往是由各民族、人群所处的复杂的外部条件,如生活条件、经济条件、性别比的不同造成的。

但在韦氏看来,古今各民族、人群在道德观上的主要差别表现在两点。其一,未开化民族诸如禁止谋杀、偷盗、欺骗,要求互助、友善的道德观只是对本民族、共同体而言的,随着利他主义情感的扩展,各相应的道德观涵盖的范围扩大了,对邻人的义务不断扩展,逐渐涵盖越来越大的人类群体。而关于利他情感的扩展,韦氏的论证逻辑如下。韦氏推测,由于食物匮乏,最初的人类生活在单个家庭里或相互之间有较近血缘关系的较小的家族群体里。韦氏潜在的意思是,如食物不足,并存在各个较大的人群,这些人群必然会为觅食而不断奔波,显然这是不经济的。韦氏如此推测的另一依据是,现存的猿类也往往生活在单个家庭里,但在食物充沛的季节,常能见到猿类组成较大的群体。而男男女女所以能在各个家庭里一起长期生活,根本上又是由于自然选择,即婴幼儿只有在父母照顾较长时间后才能独立生活,愿意结合成家庭照顾子代的人具有选择优势。随着技术、知识的进步,人类逐渐生活在较大的群体里,各个家庭或联合家庭就组成部落,乃至组成部落联盟甚至国家。总之,人类的社会单位基于地域邻近、政治统一、共同血统的观念、共同宗教等因素而不断扩大,又由于人们一般喜欢自己熟悉的东西或属于自己的东西,利他情感自然就扩展了。举例而言,若某位国人见到一个外国人和中国人遇到了同样的困境,如无特殊情况,自然更愿意帮助本国同胞。我们在同等条件下更愿意帮助自己的同乡,也是这个道理。于是随着社会单位和利他情感扩张,人类道德观念涵盖的范围也扩展了。韦氏预言,随着不同民族成员之间交往的增多,不同民族之间越来越熟悉,人们会越来越认识到不同民族的共性,利他情感会继续扩展,普世主义观念会进一步成长。

古今各民族之间在道德观念上的第二个重大差别在于,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理性对道德观念、道德判断的影响越来越大,人们的道德观念日趋开明。人们趋于不仅仅考虑外部事件(例如杀人),也考虑诸如动机等种种因素,纯粹的喜好、厌恶对人们的影响趋于变小。例如随着文明进步,杀人偿命的观念也在变化,人们倾向于考虑杀人者是否属于故意杀人,等等,在此基础上做出道德判断。

综上,可以看出,韦氏的道德理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其一是经验主义的特点。韦氏认为,道德起源于情感,而情感又源于社会中的个体在漫长历史过程中的自然选择,由此观之,其理论观点属于经验主义的观点,韦氏称得上往往被视为情感主义伦理学家代表人物的大卫·休谟和亚当·斯密的同路人。韦氏在《道德》一书中也专门批驳了认为道德来源于理性认知的理性主义观点。而休谟在其代表作《人性论》(1997:495,510)中专门论述道德的第三卷伊始开宗明义地指出,“道德的区别不是从理性得来的”;“道德宁可以说是被人感觉到的,而不是被人判断出来的”。许多人应该熟悉休谟的名言——“理性是,并且也应该是情感的奴隶……”(休谟,1997:453)与韦氏相似,休谟也认为,道德依靠同情之心而产生——“广泛的同情是我们的道德感所依靠的根据……”(休谟,1997:628)。斯密(2008)在其巨著《道德情操论》里也强调了情感、同情在道德形成中的核心作用。

这种经验主义的观点看似与现代科学的研究成果更为合拍。著名的《科学》杂志曾经发表一项研究成果。这个研究运用了认知神经科学方法考察人们如何做出道德判断,研究发现,在判断涉及他人的具体的道德难题(是否应该牺牲掉某一个人而拯救其他几个人?)时,大脑中与情感相关的区域变得较为活跃(Greene,et al.,2001)。

其二,韦氏的道德理论带有相对主义的特点。社会文化人类学里盛行的并对社会学、心理学、哲学等学科具有一定影响的文化相对主义观念具有多种表现形式。其弱形式即描述性相对主义(deive relativism),强调文化多样性,反对绝对的西方优越观,肯定文化发展较为落后的民族、文化也常常存在先进、可取之处;其强形式即规范性相对主义(normative relativism),反对以超文化的绝对标准(主要指西方标准)衡量、评判异文化,主张接受、容忍所有文化;其极端形式即20世纪70年代以来兴起的认识论相对主义(epistemological relativism),它则更进一步,完全把各种文化并置起来,否认存在客观真理(Zechenter,1997;Spiro,1986)。整个看来,韦氏的观点可归于描述性相对主义。这与其经验主义、情感主义的观点是相联系的。按理性主义观点,由于道德来源于人类普遍的理性能力,由此也存在客观、普遍的道德。但韦氏在《道德》及其后出版的《伦理的相对性》(1932)一书里,都用大量篇幅批驳了这种理性主义观点。《道德》全书铺陈描述了古今各民族、社会的道德观念和相应的行为模式,自是对客观、普遍道德的否定,《道德》一书简直可视为人类道德多样性的百科全书。

韦氏反对西方/非西方或文明发展不同阶段的绝对区分,而是常常肯定人类道德的相对性、相似性。例如,韦氏讲到,与文明民族比起来,未开化民族在诸如互助等道德观上甚至更为严格;在现代文明里,现代人仍然像以前时代的人那样,认为本国人的生命比外国人的生命更加神圣,而欧洲殖民者对待当地土著,恰恰就像野蛮人对待其他部落成员那般残忍;关于诚实守信,现代人仍然像以前那样区分对同胞的义务及对外(国)人的义务,涉及国家间关系时,这种区分就特别显眼,而现代人在战时为了获取关于敌人或敌国的情报,对待外国人根本就不讲什么诚实守信,而是采取各种各样的计谋及欺骗性手段;活人献祭在文明发展的最低阶段基本上不存在,只是到了后来此风才日益盛行。不过也当注意,韦氏仍持一种社会、道德进步论的观点。《道德》一书时时区分文明发展的较低阶段、古代文明民族及现代文明。韦氏也认为,随着文明的进步,人类的道德观念渐趋开明,受到理性的影响越来越大。社会、道德进步论的观点与其相对主义的观点显然是能和谐并存的。

其三,韦氏的道德理论从根本上就受到达尔文自然选择理论的影响。依韦斯特马克,道德观念起源于道德情感,而道德情感根本上又来自自然选择,即进化思想是韦氏道德理论的枢纽。在《道德》一书中,韦氏也具体阐述了为何有些种类的情感来自自然选择。例如,在论述利他主义情感的一章,讲到母爱时,韦氏指出,母爱就是对弱小的幼子的爱;有些动物的幼崽生下来就能独立生存,而这些动物中就无母爱;若幼子果真弱小无助,就需要来自其他个体的照顾,否则物种就无法延续下去。由此,韦氏假定,母爱应起源于对于变异的自然选择过程。韦氏没明确说出的假定应是:母爱这种情感可以遗传;母爱淡漠之女性,其后裔也不会多。在《道德》一书中,较之于对各种习俗、宗教、法律、典故等的铺陈描述,与自然选择学说相关的部分并不算很多,却让人有“于无声处听惊雷”之感。美国著名社会文化人类学家武雅士(Wolf,1995: 17)称,“韦斯特马克是第一位,也是很长时间内唯一一位践行社会人类学的真正的达尔文主义者”。信哉此言。

(以上内容摘自本书“译者前言”)

关于人类婚姻史,有两种完全对立的理论:一种认为,人类婚姻存在过依次相承的几种形态,一夫一妻制是迄今为止最后一种;另一种认为,人类自始至今都是实行一夫一妻制,韦斯特马克正是这一派的代表人物。作者韦斯特马克是芬兰著名社会学家和哲学家,本书是他的成名作,本书考察了婚姻的起以及人类历史上形形色色的婚姻形式和与婚姻有关的文化,论证了一夫一妻制家庭的古老性和永恒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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